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台政办发〔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关通知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台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台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实施“创业创新、转型升级”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突出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船舶修造、建筑施工、消防、旅游、渔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或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市安监局开展“警钟”系列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尾矿库违规排放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矿山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三)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蓝盾”系列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交通局、台州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车辆超限超载、农用船进入主干航道、水上运输船舶严重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组织对无证非法运输、作业和内河砂石船舶、工程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作业,客运船舶超载、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船员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违反锚泊、值班规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船岸界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不落实和危险货物瞒报、非法排放污染物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五)市经委、市贸易与粮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行为和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民爆物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六)市建设规划局组织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企业配置的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人员到位率差或不履行监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七)台州电业局组织对无电力行业资质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非法分包转包项目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八)市水利局组织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水利项目和“四无”小水电、不按规定实行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和特种岗位持证上岗、违反规定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和河道采砂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九)市旅游局组织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市农业局组织对无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或违规培训行为,无证、证照不全或超范围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行为,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渔船违章作业、违规改建、违章超载,渔船修造企业和“滩涂船厂”的违规造船、非法建造等行为以及“三无”船只从事渔业生产、三证不齐渔船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和无证使用的行为,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三)市消防支队组织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四)市工商局组织对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十五)市民航局组织对民航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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