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温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温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温检卫〔2013〕4号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温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温检港〔2008〕74号)同时废止。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月14日

温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快速、有效处置温州出入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口岸突发卫生事件),减少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口岸安全。

1.2定义

口岸突发卫生是指由于自然、意外或人为原因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烈性生物病原体等严重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温州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的突发卫生事件;适用于处置温州口岸范围内的机场、港口的旅检通道,货物码头、堆场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适用于协助处置温州口岸范围内的候机厅、商店、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温州检验检疫局设立口岸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局长

成员:各办事处、办公室、综合处、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化矿处、财务处、综合中心、保健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2.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技术组)和应急组。

(1)办公室设在局卫生处。

(2)技术工作组人员:卫生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组长召集;

(3)应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一般由应急领导小组临时召集。

2.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负责具体落实上级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处置任务;

(3)指导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应急组的工作;

(4)向上级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5)负责与地方政府部门、口岸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辖区内相关力量和资源处置口岸突发卫生事件。

2.4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省局处置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指令,组织建立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口岸突发卫生事件措施的建议或经授权采取有关重大的处置措施,组织落实温州局处置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的实施方案;

(3)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建口岸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小组;

(4)对口岸现场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协调处置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的相关设备的配备及使用;

(6)负责承办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技术组职责

(1)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为指挥、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处置方案;

(2)协助应急组实施现场处理;

(3)负责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发生的卫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评价各种措施的有效性。

2.6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组职责

(1)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根据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令,赶赴口岸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2)参加突发卫生事件专业技术培训。

2.7部门协调机制

启动本预案时,由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反恐办)协调指挥公安、边防、海关、海事、港航、卫生、环保、铁道、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行动。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公安:提供突发卫生事件的情报;案件侦破工作。

边防:负责出入境人员调查与现场控制。

海关: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海事: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对船舶进行调查和现场控制。

港航: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对港区内进行调查和现场控制。

卫生:组织、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件的处置工作。

环保:组织实施辐射监测及事件后果分析评估;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参与处理放射性污染环境事宜。

铁道:负责铁路应急运输保障。

民航:负责航空应急运输保障。

邮政:负责协助对通过邮政系统运递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核与辐射性物质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信息报告、监测与风险分析

3.1信息报告

出入境口岸现场的检验检疫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突发卫生事件信息后10分钟内报告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20分钟内须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同时上报温州市政府。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卫生、恐怖事件的信息。

3.2监测与风险分析

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快速反应与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口岸可疑传染病病例个案报告、口岸确诊病例报告;逐步加强口岸检测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仪器设备的配备,增加口岸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由各专业信息员收集国内外信息,结合口岸实际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为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4.应急响应

口岸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由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开展处置行动。处置行动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4.1预案启动

发现突发卫生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先控制好事发现场,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报告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向事发地下达处置行动指令,并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温州市政府。与此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口岸的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口岸突发卫生事件。

4.2处置实施

4.2.1启动现场指挥机构

口岸发生突发卫生事件预案启动后,立即召开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技术组成员会议,听取事件情况汇报和技术组意见,根据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研究、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并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以及应急组。

4.2.2判定事件性质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派出技术组、应急组赴事发现场,由应急组协助进行现场处置、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技术组根据现场情况鉴定、识别、核实造成危害的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的种类、性质、危害方式、影响范围等,判定事件性质,确定处置方案。

4.2.3具体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组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应急组进行现场处置,并保持对现场和相关情况的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根据需要,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报请温州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局部地区实施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在受污染区域发布通知、通告,要求公众保持镇静、服从指挥,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对管制地区或接受隔离检疫的人群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

(1)现场处置。处置人员要求佩带防护设备和穿好防护服,针对事件的性质进一步复核,严格要求按各类事件的操作规程进行,做好人员的救护、现场的处理,并及时保持与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

(2)医疗救护。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救治、移送指定医院;

(3)转移、封存或销毁有关设备、材料、物品。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岸受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进行卫生处理及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的转移、封存、销毁;

(4)隔离检疫、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病人和接触者进行隔离检疫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怀疑为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对怀疑为媒介生物导致的传染病,采取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5)其它处理。口岸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时,要迅速疏散人群,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做好登记、隔离、留验和检疫工作。口岸上下水道、通风设施、中央空调、食品源、水源等发生事件时,要立即关闭供水、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

4.3行动终止

4.3.1终止程序

(1)在上级局或地方人民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经温州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满足下述条件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行动终止,并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

①事件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现场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②没有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口岸突发卫生、恐怖事件;

③现场事件受害者的诊治、隔离、治疗基本结束;

④传染病在两个最长潜伏期内未有新发病人。

(2)在口岸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如上级局或地方人民政府已启动应急预案,应由上级局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现场评估并决定是否终止处置行动。

4.3.2做好总结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应该在事件结束后召开技术组、应急组以及相关部门会议,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提高局对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意识,提高对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

5.附则

5.1名词解释

5.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1)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2)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3)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4)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5)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6)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7)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5.1.2烈性生物病原体:是指可以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致病性微生物,如天花病毒、炭疽杆菌、鼠疫杆菌等。

5.1.3邮件:包括邮包和信件。

5.2本预案由温州检验检疫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5.3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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