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8〕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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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镇政发〔2008〕7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此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通过合理调整市区财税分配关系,构建新型市区财政收入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导功能,在推进科学发展中使新增财力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切实提高辖区政府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进程。
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将新一轮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应用于市对区体制,把辖区政府发展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各辖市政府财政体制按省直管原则,不属此次调整范围。
(二)体现财力向基层倾斜原则。在确保各区原体制既得利益,基本保持现行市与区收入预算划分级次和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辖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税源划分、分成比例制定等方面给予充分倾斜;同时,确保事权转移支出负担随财力增长得到更好保障,增强区级社会经济统筹发展能力。
(三)完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整市级税源,将具有竞争性的部分工商企业下划,实行属地管理,将公共性、跨区域、难以区分属地的行业或企业税收划为市级税源??学合理的市区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逐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事权的支出责任,按照“财随事转”原则将适合由区承担的事权下放区,同时下划财力基数,提升市区两级政府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通过建立市区地方税收固定比例分成办法、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共享方式、收入增收激励机制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和区域共同发展。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划分市、区财政收入
市区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下列属地原则界定为市与区财政收入:
1.市级收入
(1)市区车船税统一调整为市级收入;市直、京口区、润州区税源范围内的城建税和契税作为市级收入。
(2)原为市直税源企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索普醋酸有限公司、江苏省t-family:宋体">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镇江苏源谏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位于丹徒区的恒顺50万吨香醋项目确定为丹徒区税源)仍保留为市直税源。
(3)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含天燃气)、烟草、石油、盐业、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4)难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市交通、房管、运管等部门代征代缴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驻镇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6)市城市建设投公司、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水利投资公司、房屋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市土地收储中心及其所属公司缴纳的各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7)以市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城建重点工程产生税收,按年度由市政府通过列举方式界定为市级收入。
(8)市税务部门门临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9)其他难以划分的一次性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上述市级收入范围内行业、企业在行政区域内名称变更、办公经营场地变化等事项调整不影响税收缴库级次。
2.区级收入
(1)除确定为市级收入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实现的税收,以生产经营地和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界限为各区财政收入;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税收按生产经营地点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机构所在地界定;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和按市区工业总体规划跨区搬迁或兼并、重组的企业,按属地原则调整税收归属。
(2)新区与润州区以周家河为界,丁卯片区确定为新区税源,原税源企业原则上以社会保险关系确定税源属地,今后新办企业按属地原则确定税源归属。
(3)原属市级税源的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下划京口区;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华晨华通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船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划润州区。
3.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税收划分
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各项税收划分,仍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镇地税发〔2005〕124号)、《关于调整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通知》(镇财预〔2006〕11号、镇地税发〔2006〕204号)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建设工程管理处代征的建筑安装业地方税收,除市政府列举的重点工程项目税收作为市级收入外,仍按照属地原则界定为各区级税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由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作为注册地税源,但在城区范围内由跨区开发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划分归属问题,市财政与税务部门会商研究制定专门办法;市直税源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形成的税收,均界定为市级税源。
上述划分原则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区级财政协调解决。
非税收入管理仍按现行体制,本次调整不作变动。
(二)进一步理顺事权,明确支出责任
1.改变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市区共同负担的办法。城市低保的支出责任由区级政府承担,市财政以2007年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经费纳入辖区财力基数予以核定。
2.辖区政府要足额安排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社区(行政村)干部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费用由辖区负责保障,原市级承担的支出纳入辖区财力基数予以核定。
3.辖区政府要足额安排城管、环卫支出,切实解决人员、装备等各项支出,确保城市管理跟上城市建设步伐。原京口、润州两区环卫、城管执法分局体制下划支出基数,一并纳入辖区财力基数予以核定。
今后,涉及城乡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运转、民政、社保等事务方面的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区级政府财政负担;市承担的部分事权下移时,也要通过“财随事转”的方式,划转支出基数补助各区。对于新出台的重要民生保障支出事项,市与区分级负担问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三)建立市区地方财力共享机制
1.核定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
根据2007年各区经常性税收收入实绩和此次税源调整原则,核定各区2007年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经常性税收收入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剔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各项税收。
经常性税收收入基数作为区体制上解省、与市收入分成范围及比例的依据。
2.经常性税收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
自2009年起,各区经常性税收收入按照当年入库数及核定比例实行市与区总量分成;区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内对省体制结算上解事项由区财政负担。
经常性税收收入市与区分成比例是:市与京口区、润州区按50%:50%比例分成;市与镇江新区、丹徒区按20%:80%比例分成。
3.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共享”
上划收入返还地方财力以2007年财政结算数为基数,根据以后年度市区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增量、辖区上划收入增量占市区比重情况,计算确定各地当年上划收入返还地方财力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实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
参照省政府对辖市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市对当年经常性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市区平均增幅的地区和与市分成财力增加较多的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随着市级财政实力的逐步增强,将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加大辖区重大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市级财政将按照特定目标和支持方向,以项目为依托,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辖市经济社会事业共同发展。
(五)其他事项
1.调整京口区、润州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和入库方式。改变两区现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按2007两区实际分成数占收入比重计算确定分成比例,其中:教育费附加市与京口、润州按70%:15%:15%比例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市与京口、润州按80%:10%:10%比例分成,区同时按比例负担上解省部分。平时,市与两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入市级国库;季末,财政会同税务部门按分成比例通过调库方式反映区级收入,年终不再单独结算。
2.其他专项结算事项。自2009年起,各区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的排污费(仅指镇江新区、丹徒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全额留用;耕地占用税市集中10%;各区收入范围内的出口退税上解由市与区按经常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由于区划调整因素,通过财政结算由镇江新区专项补贴丹徒区的财力今后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仍按有关规定专项结算。
3.市区出台的支持企业和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扶持政策,按“谁受益、谁兑现”原则负担支出。
4.本轮财政体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四年。今后如遇国家、省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上级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作进一步完善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市与区财政体制并完善有关措施。
5.由于此次体制调整各项数据以2007年为基期年测算所得,而新体制将从2009年执行,综合2008年辖区财政收支情况和省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财政部门将对核定的2007年相关基数进行必要修正,作为新一轮市对区体制调整基数。有关基数核定的通知另行下达。
三、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市区税收预算级次界定机制。收入预算级次的确定关系到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是财政收入管理的核心。应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级次管理界定机制,严肃收入征管秩序。税务部门对市区纳税企业缴库级次确定的书面通知在报送人行国库的同时,须抄送市级财政;市财政、税务、人行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联网系统,建立市区企业纳税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定期做好财税收入分析研究;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中,要将收入预算级次审计作为审计重要内容,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准确入库。
(二)切实加强财税监管,规范市区财税秩序。各级各部门要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不得违反规定,以税收返还、财政变相补贴等形式争抢税源、扰乱收入预算级次。对造成市级财力损失的,将在年终业绩考核或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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