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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杭卫发[2004]41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省、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筛查工作计划,加强此次筛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疾控中心和各基层卫生组织具体落实此项工作。
二、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次筛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包括实验室安全、检测要求和质量控制,特别要强化从样品采集到报告检测结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培训及全市数据的汇总及数据库整理工作。
三、各采血(浆)机构及采过血的医院血库要积极配合追查线索工作,主动将1990年以来的有偿供血(浆)者信息提供给疾控机构。
四、各地要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全面筛查总结及既往供血人员数据库按要求,报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统一上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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