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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杭州市质监局转发省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杭质监[2004]246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质监局转发省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的通知
杭质监[2004]246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加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初审工作,严把初审质量关。为确保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质量,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要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第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初审,重点对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体现企业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填写市局统一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意见表》,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局。
2、切实落实观察员责任制。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审查时,观察员由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委派,准时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审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3、进一步完善审查后整改结果验证工作。现场审查结束后,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根据审查组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被审查企业及时有效地开展整改,对整改结果要进行现场验证,提供书面验证结果及意见,同时附企业整改的详细证明材料。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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