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职培[200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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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市政府[2005]79号文精神并结合试点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质量。
进一步规范见习培训操作程序,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申报、带教方案制定、见习学员资格审核、职前培训、跟踪指导、补贴费用申报、见习效果评估等各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并建立相应台帐。
(一)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宁劳社职培[2004]1号所述条件,从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工作的年限应在三年以上。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市见习培训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提交《中介机构申报表》(见附件一。注:操作中所需附件以本文编号为准。)和相关资质材料,经评审后纳入的,须与市见习培训办公室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经过评审后参与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中介机构名单,由市见习培训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初次参与的中介机构,试运行一期后由市见习培训办公室组织进行工作质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参与。
每家中介机构、见习单位从事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与本单位用工手续齐全)配备均应不少于2人,首次上岗前应经过市见习培训办政策业务培训并进行资格注册。中介机构跟踪指导的见习学员每达到50人,原则上应配备1名专职跟踪指导服务工作人员。
(二)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见习单位,应符合宁劳社职培[2004]1号所述条件,单位成立时间原则上应达3年以上、职工总数达3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年度职工培训计划)。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含量,其中主体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见习单位可自愿选择市见习培训办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单位简介(宣传手册、画册等)、《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三)、见习岗位职位说明书、见习岗位培训方案、带教老师名单(附资质证明)。见习单位带教老师,应具备宁劳社职培[2004]1号所规定条件,每人在相近见习岗位范围带教学员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的见习单位,培训质量较高、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可授予“年度优秀见习单位”称号。
(三)明确就业见习培训实施对象范围,加强对见习学员的资格审核及职前培训工作。
自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对象范围为年龄在30周岁以下、持有《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推荐表》的南京户籍各类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自愿报名参与,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推荐表》。
符合条件的南京户籍未就业青年,每人限享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见习培训,不得重复参加。已参加就业见习培训的,当年内不得再享受由政府补贴的其他培训项目。参加就业见习培训的学员,事先应了解见习培训须知,明确培训的相关要求。
见习学员到岗见习前,应参加市见习培训办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时间为一天,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培训实施要点及组织管理相关要求、就业形势分析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技巧等;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不少于两天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产品介绍、见习岗位要求、带教计划及企业人事财务规章制度等。
上述培训结束后由见习单位、中介机构、学员共同签订培训合同(见附件四),经市见习培训办注册后正式到岗开始见习培训。
二、建立基础台帐,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做好见习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建立学员见习培训档案(见附件五),实施全过程跟踪指导。在培训期内,见习单位每半个月应对学员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一次。
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并建立回访台帐(见附件六)。学员见习培训期间,中介机构对培训情况的跟踪回访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见习学员和见习单位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见习培训办。在跟踪回访过程中,应加强与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学员见习部门及学员本人的沟通。中介机构于每期见习培训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见习小结。
学员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应平等协商并签订补充培训合同,调整情况由见习单位以书面形式报中介机构备案,同时提供新的见习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培训方案、带教老师名单,总体培训期限不得延长;见习单位和学员因正当理由解除或中止见习培训关系,见习单位应及时通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见习培训办备案。
三、及时做好就业见习培训效果评估,对结束见习培训学员就业情况实施跟踪,不断提高培训就业率。
见习期满,中介机构、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应及时做好见习培训总结和培训效果评估工作。学员个人应提交书面培训小结、填报《见习学员培训反馈调查表》(见附件七);见习单位应提交当期见习培训情况总结,填报《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见附件八);中介机构应在每批次见习学员培训期满后一周内,将当期就业见习培训总结、学员职业能力评估情况、就业跟踪指导情况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为见习期满的学员办理结业证书。
学员见习培训结束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见习学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学员在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单位认为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突出,愿意录用见习学员,可以提前中止见习培训关系,为其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学员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继续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求职就业。中介机构应做好对见习期满学员的后续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学员,中介机构对学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应达3个月以上。
四、实行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办法,提高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学员生活费补贴仍采用按月结算、次月拨付的办法,市见习培训办根据中介机构对见习学员的跟踪回访情况进行统计和发放。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实行期末一次性核拨的办法,即当期学员结业后,见习单位实训费由市见习办汇总后将补贴总额一次性拨付至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标准目前暂定为100元/人/月。
中介机构跟踪指导服务补贴实行与培训效果挂钩的办法,即采用“后付制”和“分步走”的办法。当期学员结业后,根据见习效果评估情况和一次性就业率情况分两步拨付:第一步,结业学员见习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拨付中介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的80%;满意率达到60%及以上,拨付中介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的60%;满意率低于60%则不予拨付。学员满意率指标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抽查等方式获得。第二步,见习学员结业后一个季度内就业率达到40%及以上(计算方法为:期末实现就业的学员数/结业学员数),拨付中介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的20%;就业率达到60%及以上,拨付中介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的40%。中介机构跟踪指导服务费标准目前暂定为100元/人/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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