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人员,不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给予社保补贴。按照黑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可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三)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及补贴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免交有关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上述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管理。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按照其协议期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协议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街道负责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申请材料包括:《补贴申领表》、灵活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功能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在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施“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进城务工劳动者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按照成功介绍就业一人9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动员各级组织、社团开展劳务输出业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站,有序开展劳务输出。每输出一名城镇新增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90元的劳务补贴。对已经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免收12个月的档案托管费。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费包括为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向用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等。劳务派遣组织按其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营业收入纳税。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网络建设,延伸到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每季度分析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广大城乡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六)建立完善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对全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就业和失业人员在社区进行实名制登记,实现分类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取《求职证》,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凭证。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登记管理,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台帐》。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失业登记。建立劳动力资源普查制度,每三年开展一次劳动力资源就业与失业状况统计调查。
三、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七)引导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各培训专业的培训质量和课时标准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专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职业培训结束后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向本人所在社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证》、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汇总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各县培训补贴拨付办法由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八)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职业培训。本市生源学生参加我市职业技术院校两年以上学制教育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监督管理培训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就业信息。利用我市培训资源优势,着力打造焊工、汽车维修、机加、电工等品牌培训专业。积极探索技能培训进社区模式,重点为“4050”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开展电工、农机修理、小家电修理工等“小能人”培训。
(九)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按照理论学习80课时,市场调查、创业项目论证及创业实践活动210课时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费用拨付方式比照生活确有困难且无力垫付培训补贴群体的拨付办法执行。培训结束六个月内,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应附:学员《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成功创业证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大中专院校推广SIYB创业培训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创业项目库和创业者协会,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十)帮扶生活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且无力支付职业培训费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采取帮扶培训措施。符合帮扶条件人员应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证》、《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或其他社会救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帮扶培训。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汇总后逐级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帮扶培训通知书》后,申请培训人员据此到指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六个月内,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报告应附帮扶对象的《帮扶培训通知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资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给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十一)开展见习训练活动。认定一批能为见习职业(工种)提供见习训练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训练基地,组织未就业的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见习实践。见习期间,由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按当年市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月给予见习者生活补贴,并支付人均半年50元标准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四、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二万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办理《求职证》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75%。对上述两类人员从事非微利项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地方财政贴息一年政策。继续在社区内推行信用担保机制,与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紧密结合,逐步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联动的工作模式,不断推进信用社区建设,为符合条件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继续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配备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加强基础管理。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所,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承担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建设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指导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职责。各县、区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十四)启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利用三个五年期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部社区都能实现比较充分就业。每年末对创建达标的社区挂牌,并给予资金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五)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要求,市政府将大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大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和社会局。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召开的季度联席会议,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推进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十七)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施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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