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综〔2002〕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0]40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普遍重视和加强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办秘函[2002]118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电[2002]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报送紧急重大情况工作负第一位责任,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值班室“值守”和“应急”职能,严格执行三级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要选调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干部担任政务值班工作。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紧急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为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市政府;对特别紧急重大的情况,可先以电话报告,然后补报文字材料,并随时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四、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确保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将情况准确无误地向市政府报告。今后,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值班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重大情况和事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