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完成牡丹江市2005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单位的处罚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综〔2005〕1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完成牡丹江市2005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单位的处罚通知

各有关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需要,年初,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下达牡丹江市2005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牡政综〔2005〕2号),要求镜泊湖周边的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7家污染源单位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生活污水限期治理任务。但目前为止,只有民政疗养院正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6家污染源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6家污染源单位责令其在2005年8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否则,对其进行关停治理。同时,由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关停单位名单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

关停单位名单

大庆二所、广电培训中心、林业疗养院、龙泉疗养院、水产度假村、志富度假村、樱花山庄、镜花缘别墅、杏花村宾馆、文苑宾馆、国铁宾馆(钻心湖宾馆)、紫菱湖生态园、龙茗湖别墅、飞龙潭宾馆、农业信用合作社疗养院、东林局北山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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