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政办发〔2005〕2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雨情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雨情服务的实时性、准确性、连续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雨量监测网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一)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本辖区内人工雨量监测点的管理部门,市、县(市)气象部门为本辖区内自动遥测雨量监测点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负责所属乡镇雨量监测点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观测。
(二)每个雨量监测点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观测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观测、上传雨量数据,做好雨量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雨量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雨量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三)市、县(市)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当地各雨量监测点上报的雨量数据,经过分析处理,传输给有关单位,并负责对各雨量监测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雨量监测点的观测、上传和处理
(一)市气象局设立乡镇雨量监测网中心处理站,各县(市)气象局设立乡镇雨量监测网分中心处理站,负责接收、处理各雨量监测点数据,并分别向当地政府、防汛等部门传送雨情,提供雨情服务。
(二)各雨量监测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向气象部门上传雨量数据。
(三)各自动遥测雨量监测点每小时向当地处理站上传1次雨量数据,特殊时期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上传雨量数据。
(四)各人工雨量监测点观测员每天早5时量取前一天5时至当天早5时的降雨量,通过电话于早6时前将雨量数据向当地气象部门报送。发生强降水时(30分钟内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随时将雨量数据上报当地气象部门,并每半小时上报1次,直至降雨结束。特殊情况要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观测、上报雨量数据。
(五)各县(市)气象部门收集、汇总、整理各雨量监测点数据后,于每天早6时30分前通过气象部门内部网络上传至市气象台。
三、雨情资料的共享
牡丹江市辖区内各雨量监测点(包括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各级防汛部门所属的水库雨量监测点及市水文部门所属的水文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部门管理,气象部门协调,实现资料共享。根据需要,各系统要互相提供雨情数据,从而实现全市雨情资料的共享。
四、雨量监测点的日常维护
(一)各雨量监测点观测人员负责雨量点的日常维护,每周对雨量设备进行清洁,注意清除承水器内的昆虫、尘土、树叶等杂物。
(二)各雨量监测点观测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有丢失、损坏或仪器故障时要立即上报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迅速上报各县(市)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尽快恢复运行。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落实人员及运行经费,确保乡镇雨量监测网稳定运行,并于2005年8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乡镇雨量监测网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随时通报,年末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对因运行不良或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