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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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明电[2000]4号
各县(市)区岳俊峰特急白山政明电[2000]4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通化矿务局:市政府同意市煤炭局制定的《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白山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市煤炭局2000年3月)为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乡镇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抓好抓实,消除我市地方小煤矿安全隐患,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乡镇小煤矿实际状况,特制定我市清理整顿乡镇小煤矿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中心工作内容,对全市所有乡镇集体、个体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杜绝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继续生产,尽快健全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良好的煤矿管理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二、基本原则(一)非法开采矿井、独眼井要一律关闭取缔。关闭标准是切断电源、拆除设备、推倒房屋、炸毁矿井,坚决杜绝死灰复燃。(二)对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两证”不全的矿井要坚决关停,必须合法取得“两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三)对有“两证”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先关停,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又无能力达到整改标准的要吊销“两证”,矿井予以关闭。三、方法、步骤这次清理整顿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从3月8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到5月15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8日到3月15日为安排部署阶段。有小煤矿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和措施,召开小煤矿业主大会,下发“停止生产通知单”,在此阶段直至验收前全市所有乡镇小煤矿一律责令停产。第二阶段从3月16日到4月15日为检查、定性阶段,要按照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明确的检查重点和本方案“基本原则”部分的三类标准,对小煤矿进行逐矿逐井检查,对矿井划类定性,并根据所划定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此阶段要对所有确定予以保留矿井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市煤炭局负责对矿主和瓦斯检查员进行培训,县区煤炭局负责对瓦斯检查员以外的特殊工种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矿井无论其他条件是否达到标准都不允许其恢复生产。第三阶段从4月16日到5月15日为验收阶段。验收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逐矿逐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矿井,要有县区政府负责验收的领导签字。不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严厉处罚。各县(市)区验收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重新对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四、验收标准(一)所有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所有矿井都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在地面装备主扇,严禁以局扇代替主扇和自然通风;有以矿井瓦斯检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测设备与人员;机电运输系统完善可靠;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持重新培训考核后发放的资格证上岗。(三)在批准的矿界和煤层范围内开采,无超层越界行为。(四)无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开采行为。(五)各种图纸资料齐全,真实准确,每个矿井必须有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通风系统图。(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完善并得到落实。五、工作责任与措施(一)这次全市乡镇小煤矿集中清理整顿行动以县(市)区为主体,由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负责按照本整顿方案要求进行督查。(二)要着力落实县(市)区政府检查验收责任。实行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安全责任的办法,逐矿逐井进行。合格的矿井由检查验收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如出现不负责任、降低标准、擅自同意矿井恢复生产的要严格追究有关签字人员的责任。(三)严格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于4月10日前全部收回所有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这次整顿中经验收合格的,履行年检手续,发回《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井予以关闭。(四)要依法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小煤矿的管理责任。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实行正常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出现问题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管护单位要按照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对非法开采矿井进行清理取缔,严格监督超层越界行为,出现问题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管护单位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犯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电业部门和转供电单位要严格履行供电和转供电手续,严禁为非法矿井供电和转供电,对于“两证”齐全,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接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停止供电通知单后,供电部门和转供电单位要给予配合,否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公检法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大对违犯煤矿安全生产和私采乱挖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抓的抓、该捕的捕、该判的判,绝不能姑息迁就,不了了之。(五)要突出落实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巩固关井压产和清理整顿成果的措施,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要建立并落实政府首长负责制。重点产煤县区和乡镇要把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政绩进行考核,对连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乡(镇)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六)继续落实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包保责任,在集中清理整顿期间,市煤炭局负责江源县、市地矿局负责八道江区、市经贸委负责临江市、市劳动局负责靖宇县、抚松县。各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圆满完成这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任务。(七)这次乡镇小煤矿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市政府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政府的汇报,对清理整顿不好,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又发生事故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重新整顿,同时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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