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抓住西气东输天然气建成通气的有利时机,在市区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洁能源推广范围为城区内的所有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和居民家庭。

二、清洁能源推广范围内的所有用户应积极使用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混合燃气、石油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暂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积极使用罐装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工业用户应结合生产实际,及早做好能源调整的工艺设备改造、管道铺设等准备工作;沿街餐饮服务门店要通过改用清洁能源,减少因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和煤渣的排放。

三、四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扩大使用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中燃公司焦作分公司要保障天然气、管道混合燃气和石油液化气的供应,保证提供质优价廉、稳定可靠的清洁燃料。同时,负责规划和建设供气管网,发展工业用户,扩大服务范围,增加供气量,满足广大用户的要求。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管理服务工作,对无热源替代暂不能关闭的燃煤锅炉用户提供燃气技术服务,保证使用安全。工商、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内露天烧烤的取缔。

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过程中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烟(粉)尘超标排放单位的环境管理,引导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未采取防尘措施,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灰土等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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