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7]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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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荆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维护、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和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排查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使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安全运行。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隧道、跨河跨江桥梁以及其他中型以上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1)3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2)通航船闸。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港航管理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大中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中型水库;(2)大中型排灌泵站工程;(3)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4)大型引调水工程。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2)工矿企业自备电厂;(3)变电所(220千伏);(4)输电线路大跨越塔(220千伏);(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荆门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排查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2)天然气输气管网,排查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落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六)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城市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此次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30日-11月3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学习宣传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层层宣传发动,安排部署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自查抽查阶段(11月4日-11月20日)。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工作方案,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厅局下发的专业方案,认真开展专业排查、集中检查和全面普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在此期间,各县(市、区)、有关牵头部门要组织检查督导组,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开展重大基础设施排查工作的综合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处置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巩固复查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市政府组织各牵头部门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地、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以及突出问题进行复查、抽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巩固排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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