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8〕143号 ---|--- 颁布日期:2008-06-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8〕14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08〕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提高六城区(含开发区,下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中所确定的对象。
二、提高标准。六城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补贴,在《实施意见》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即:社区正职从现行的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社区副职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其他工作人员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同时,《实施意见》规定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所享受的工作年限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人口管理补贴不变。
三、经费负担。提高六城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所需的资金,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等规定,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城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合理配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随意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市财政将不负担其工作岗位补贴费用。
各县提高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