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文〔2006〕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始终把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务院印发《意见》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组织学习和宣传,为贯彻实施《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深入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认真组织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将消防规划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业务预算经费最低保障制,并建立与当地财政收入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基数增长机制。要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抚恤、救助、地区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执勤补贴等纳入预算给予保障。在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的同时,要按个人防护装备、防火检查设备、宣传设施等经费匹配标准,落实相应的匹配资金。同时各级财政要设立消防基金专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吸纳社会各界的捐款、赞助,专项用于消防建设。

(三)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责任,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发改、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和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公安、民政、经贸、安监、外经贸、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旅游、乡镇企业、民宗、交通、农业、广电、体育、人防等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或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或将火灾隐患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统筹安排,制定年度计划,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健全消防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火灾事故责任险,运用保险杆杠推动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发展能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消防协会等中介组织,及时为社会各单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培训和宣传等服务,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一套从立项、建设、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机制和管理制度,把消防站、消防部队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建设预算给予保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公安、建设、规划、计划、土地等部门对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项目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抓好消防站布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不欠新帐,切实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2006年,县级市、县城及重点镇、中心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与审批。2009年,完成城(镇)区总体规划的城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审批。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2006年全市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达到100%;2008年重点镇、中心镇配备率达到100%,完好率在95%以上。

(二)切实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要加强现有消防部队营房建设与改造,2006年要完成福鼎、古田、柘荣三个消防站改建和寿宁消防站扩建。要按照现有城区面积及消防规划要求,建设新的消防站,2007年完成福鼎二中队建设;2009年完成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消防站、福安三中队消防站建设;2010年完成福安赛岐消防站、霞浦二中队建设,基本达到城镇消防站布局合理、战斗力强的要求。要大力加强特勤消防力量建设,以适应当前消防部队承担火灾、地震、洪水、塌方、交通、爆炸等急难险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2008年在东侨建成集特勤消防和消防指挥中心、培训中心为一体的多功能特勤消防站,福安、福鼎、霞浦、古田消防中队成立特勤班;2006年全部配齐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2008年各消防中队特勤装备全部达标;2010年全市消防执勤车辆达到《公安部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基本做到灭火救援物资后勤储备充足,特勤队伍装备齐全、战斗力强,扑救大型立体火灾和抢险救援的能力得到加强。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优先发展宁德中心城区、福安、福鼎、霞浦等地的合同制消防力量,2010年全市合同制消防队伍达到6支100人,个人防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车辆器材配备优化完善。大力加强专职、义务消防队建设,2006年农村乡镇100%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2010年80%的乡镇义务消防队具备独立扑救一般火灾的能力。鼓励、扶持和发展街道、社区志愿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四)加快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宁德”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加强指导,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契机,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2008年乡镇全部配备专兼职防火员,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结合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加快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力争到2010年全市80%的行政村有基本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提高农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特大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特大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形成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确定任务,每年组织一次联合作战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协同作战能力。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开展“消防宣传进课堂”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消防培训中心,对各行业、各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做到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违法降低外商、外资企业的消防安全要求、取消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不得妨碍消防等部门对招商引资单位、外资单位的法定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公示曝光、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机制,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群众举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历年整治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在年内全部整改销案。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专项督查、考评、奖惩机制。要建立消防工作专项考评机制,每年组织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制定、落实和考评,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辖区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的,取消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九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