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06年全市城镇化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6〕4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06年全市城镇化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2006年城镇化工作,推进全市城镇化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06年全省城镇化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06〕23号)和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现将上述通知中涉及我市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1.上半年编制完成全市城镇体系规划。

市建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2.加快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完善,争取年内基本完成。

市建委负责,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3.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县争取上半年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布局及建设发展时序,确保重要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在空间上得到落实。

市建委负责,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4.年内全面完成重点镇、中心镇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及近期规划修编工作;争取年内完成50%以上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及近期规划编制工作。

市建委负责,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5.继续推进黄河标准化堤防和城市防护林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基础设施。

市林业局、市河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6.加快在建县级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全面建成;全面开工建设其余县的污水处理工程。

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县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7.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确保年内全部按新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大自备井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100%。

市建委负责,市发改委(物价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8.加快城市供水项目建设。

市发改委、市建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9.加强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市建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10.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房源。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单身公寓和小户型廉租房,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住所。鼓励引进外来资金、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和房屋成片开发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房屋租赁市场。

市建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加快户籍管理改革步伐。在6月底前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进城落户的限制条件,加快“城中村”及近郊无地少地居民的转户步伐。

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2.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继续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取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的户籍或地域限制,实行身份证管理。取消对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用工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强化就业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负责,市监察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开辟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渠道,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原用工单位或雇主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外来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居民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14.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争取年内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多渠道落实廉租房资金,扩大廉租房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缴纳覆盖面。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市建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15.继续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采取部门联动、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督查督办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积极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建立健全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市建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16.加快发展城市基础教育。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设一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解决城市扩张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

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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