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深圳文号:
颁布日期:1998-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1日)深府〔1998〕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

深圳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浏览、考察等活动,并于当日

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授权,负责“一日游”

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游客可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申请索赔。

第五条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有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和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

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

电话、“一日游”线路及线路价目表、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有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

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从事“一日游”的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

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除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外,还要掌握深圳市地理

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基本知识。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导游

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安排游客到非定点餐馆、商店用餐及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第八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

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

用;如发生游客违法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游客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1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