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347号
颁布日期:2002-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第347号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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