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祠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晋祠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05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晋祠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1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修改后的晋祠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评估部分

1.进一步提炼、归纳对文物本体的表述。

2.完善对园林构成等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

1.保护范围管理规定应补充对园林植被的管理要求;补充对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管理用房、复建建筑等)的控制要求;补充用地性质的限定要求;安防、电线等内容属于整治措施,应纳入相关章节。

2.保护范围及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中应补充事先进行考古勘探等规定。

(三)应加强文物建筑、壁画彩画保护措施的针对性。

(四)关于专项规划

1.补充防洪工程的相关要求,建议提高防洪标准的规划要求。

2.建议晋祠区域作为文物古迹用地。

(五)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规划图纸补充保护界划范围。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晋祠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晋祠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妥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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