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2265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2265号

关于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附件中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类别分为“一般项目”和“核与辐射项目”两类。“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资质条件中和作为该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应专业类别,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

你厅来函中请示的“核技术利用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的机构中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