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文号:联合公告〔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rar

商务部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rar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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