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通〔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通〔2009〕9号

现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代替GBZ51-2002)

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70-2002)

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

诊断标准(代替GBZ73-2002)

GBZ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74-2002)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代替GBZ/T157-2002)

GBZ/T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代替GB/T16854.1-1997)

以上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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