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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通〔2009〕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通〔2009〕9号
现发布《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代替GBZ51-2002)
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70-2002)
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
诊断标准(代替GBZ73-2002)
GBZ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74-2002)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代替GBZ/T157-2002)
GBZ/T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代替GB/T16854.1-1997)
以上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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