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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监督函〔2012〕6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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