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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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排查范围和清理整顿对象
(一)排查范围。
凡在我市注册的由省及以下政府批准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权益和中远期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各类权益和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从事股权、产权、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交易和稀有金属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及外地上述交易所在我市设置的分支机构,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排查范围。
(二)清理整顿对象。
1.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
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市内交易场所有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均为清理整顿对象:
(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2.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
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自行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省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四、工作措施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蚌埠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招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
(二)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市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市招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以产权、股权为基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所,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移交;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市法制办、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其他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联络员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按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2.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3.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4.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5.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7.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7日前)。
蚌埠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动员,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明确各部门和单位任务分工,落实省、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8日至2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出明确判断。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所辖区域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集中清理阶段(2012年3月1日至4月15日)。
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5月25日)。
各有关部门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前一阶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督查和评估,确保清理整顿各项工作符合上级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按时总结上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督查考核的备查工作。
摸底调查和集中清理阶段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将本阶段工作小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日期分别为3月1日、4月16日。5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3129629)。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县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抓紧将清理整顿任务分解到基层和交易场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风险防范机制和退出机制。要通过集中清理整顿,督促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交易场所风险防范预案,及时查处违法交易行为。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违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退出政策,切实做好投资者所持权益份额安排、交易标的物管理、交易场所股东出资处置等后续安置工作。
(三)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营造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良好舆论氛围。凡列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人民群众举报或反映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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