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2012〕1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皖就办〔20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科学发展、跨越赶超、加速崛起"为主题,以建设省级创业型城市为主线,以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搭建创业平台,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通过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到2013年底,全市新增私营企业2000家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20000家以上;建设创业载体,新建农民工创业园5个,建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1-2个;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不少于1。2亿元;通过创业带动就业6万人,努力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开展创业培训3000人以上,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培训合格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20%以上。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目标考核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成立领导机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条块结合、上下协作、整体推动"的创建工作体系。把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专人负责,专人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创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创业数据统计制度和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3.成立专门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本单位创建任务。
4.发挥群团组织和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拓展创业空间。
(1)根据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各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额限制。对初创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到位,2014年12月底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2。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者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限制的行业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位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4)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企业,由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对城乡各类人员在我市创业的,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适当扩大贷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农民工创业园、城市创业园等园区创业的,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3)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亳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亳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缴纳的场地费用中支付。3年内,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返还给企业应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的应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与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税费减免额度,减免税费额度按照就高不就低执行。
(4)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分别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4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6)城乡各类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
2.创新培训模式。在巩固创办企业培训成效的基础上,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加大对大中专在校生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1-3个月创业实训。
3.实行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基地实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元/人、1000元/人和800元/人补贴。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2012年,市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街道(社区)要按照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设立创业服务站,到2012年底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2.建立创业咨询专家队伍。聘请具有企业管理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通过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保证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每个县、区要建立1个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
3.开发创业项目库。按照市场需求和创业者需求,广泛征集、论证、推介适应不同群体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和专业化的创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项目服务。每个县、区要建立1个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要在100个以上。
4.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利用亳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专业市场等建立创业园、创业示范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就业见习基地,打造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载体。
5.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县两级要统筹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努力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创业型城市创建方案、创业扶持政策;向社会公开服务热线、专家志愿服务团、创业培训机构等信息;广泛宣传创业典型事迹、创业成功人员创业经历,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把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指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逐级量化分解工作目标,保证创建任务全面落实。
2。建立创业信息统计制度。设立创业基础台账,把创业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创业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统计指标,纳入就业统计制度,真实客观地反映创建活动效果。
3。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月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创建活动中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效果,形成创先争优的创建局面。
4。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促进创业主体发展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工作步骤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至3月):成立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制订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主要措施,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组织发动阶段(2012年3月至4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成立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咨询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三)创建实施阶段(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以五大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完善并落实扶持政策,扎实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开展项目推介,健全以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四)考评验收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组织创建工作模拟考评,对照考评标准和工作目标任务,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台账信息、实地走访查看等方式,认真考核,逐项落实,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全部达标,迎接省对我市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附件:1。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1
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沈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汪一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侯化(市政府秘书长)
张东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怀乾(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沈振清(市经委主任)
张晓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德平(市农委副主任)
王锴(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伟亚(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春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琼伟(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玉红(市统计局副局长)
海公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法民(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继方(市商务局副局长)
周明华(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辉(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东颖(市地税局副局长)
郑勇(市工商联副主席)
郭静(市总工会副主席)
周霄(团市委副书记)
于群(市妇联副主席)
姚亮(市残联副理事长)
郭敏(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刘春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亳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分解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和示范基地;明确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和功能,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编写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简报,组织开展先进典型表彰和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树立和宣传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对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保障创业者权益工作进行舆论监督,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创业型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
市经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并建设好中小企业的经济、技术市场及各类中介组织、协会、联合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培育优秀民营企业家。
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合理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编制资金预算,并指导县、区财政安排创业就业资金预算,落实国家、省促进创业型城市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
市教育局:指导市属高校建立毕业生创业状况信息网络,收集各部门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提供推荐的各种资源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有创业能力的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市民政局: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帮助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创业统计报表制度,并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协调、帮助做好各类创业者创业场地的落实工作。
市农委:落实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工程和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协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及创业专家服务团。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提出扶持创业的各项举措和建议,优化税收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市工商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创业领域,改善行政管理,支持公众自主创业,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发展;监测统计全市企业登记数和新增注册资金,做好企业新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型城市扶持政策,继续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中小企业,特别是要积极支持发展服务业,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大的空间。
市商务局:拟定涉及商业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拓宽创业渠道,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开发商业系统创业服务潜力,努力提供就业岗位。
市科技局: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新,制定支持鼓励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协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及创业专家服务团。
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信贷服务和支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市工商联: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活动;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
市总工会:以困难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为重点,充分利用工会系统的创业帮扶平台,在工会系统组织开展创业帮扶活动,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并协助落实企业及员工权益保护措施。
团市委:实施青工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对特困青年实施创业援助。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青年创业工作,健全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
市妇联:积极开展城乡妇女创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推进妇女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市残联: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残疾人,及时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