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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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国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巢政办〔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程序。产权转让单位将拟转让的产权项目提交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办统一组织审计、评估。
产权转让单位将产权转让条件、产权转让挂牌价、产权转让合同等提交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结束,资格初审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如仅征集到1家意向受让方,原则上再次挂牌或延长挂牌期限,同时加大招商力度,争取更多的意向受让方。
(二)产权招商。产权转让单位为招商第一责任人,产权转让单位提出产权转让的同时,提出国有产权项目招商方案,明确招商组成员和招商责任人;产权转让挂牌结束,产权转让单位在向市国资办报批意向受让方初审结果的同时,报告国有产权项目招商过程和结果。
(三)合同履约监督。产权合同签订后,产权转让单位要加强对产权转让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部门和人员,全程监督合同中受让方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并及时将监督结果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对产权转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查。
二、投资监管
(一)投资方向。企业投资必须向确定的主营业务集中,原则上不向非主业投资。严禁企业未经市国资办批准进行股票投资。严禁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金融衍生产品高风险投资。严禁企业从事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项目及其他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投资。
(二)投资审批备案。市内重大项目投资和所有市外投资,一律报经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投资公开招标。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投标。
三、担保、融资
(一)担保审批备案。除专业性担保公司外,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市属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市国资办审批。
除受市国资办委托承担担保任务的企业和专业性担保公司外,对外担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二)担保风险防范。市属企业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方式根据被担保人的资产、财务及履约能力确定,但被担保人不得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
担保申请获批后,企业应首先与反担保人及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在办理完成相关反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订担保合同。
(三)未经批准,禁止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禁止企业拆借高息资金。
四、子公司管理
(一)严控新设子公司。原则上不再增设子公司(含分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子公司(含分公司)的,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市国资办批准。
(二)辅业退出。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资金、人才等资源向主业聚集,加快清理非主业和低效资产,减员增效。企业中与主业非直接相关的辅业必须退出。
五、审计、评估
(一)统一组织。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重大审计项目由市国资办统一组织。财务监督员督促国有资产所有单位做好审计、评估的配合工作,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材料,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全面地反映在审计、评估报告中。
(二)审计评估结果公示。审计、评估结果须在国有资产所有单位或必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评估核准备案。财务监督员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国资办审批,予以核准或备案。
六、进人管理
(一)用工总量控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年初提出用工总量控制数、岗位设置及管理岗位职数,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在岗员工数已达控制数的,不得再招新员工。企业用工控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二)凡进必考。企业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考试方式及考试内容由企业根据不同岗位提出。
(三)招聘程序。企业提出招聘计划经市国资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招考,并将招考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
七、捐赠、赞助
(一)依法捐赠。企业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捐赠对象和途径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二)审批备案程序。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市国资办批准;1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并向职工公开。
八、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员统一委派。市国资办直接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办统一委派财务监督员,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二)财政审计监督。市国资办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督查、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形式,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务审计重大事项备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审计事项、制定的内控制度、重要子公司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财务及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变更情况,报国资办备案。
九、法律事务
(一)律师聘用。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由企业提出聘用条件,报市国资办统一组织,公开竞聘。企业因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以外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企业公开竞聘,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重大案件备案。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外案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报市国资办备案。
各企业应按通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办。违反本通知规定,按相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由市国资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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