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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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13〕3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近年来,各地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省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水平与均衡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在标准化学校建设中,部分地方不够重视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一些已通过设区市标准化评估的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仍与省颁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且配置不均衡,县域内“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过低,学校间“差异系数”过高,成为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短板”。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按标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教学仪器设施设备是中小学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改变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已将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门槛”,要求县域内所有小学、初中校校过关,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性。
二、严格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和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闽教综〔2009〕54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对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必须在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且《基本标准》中规定的实验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和劳技实践室(场地)、实验教学仪器、体音美教室等4个B级指标项目中的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必须按省定评估标准足额配备(具体见附件)、满足学校教育教学要求方可通过。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对照《基本标准》逐校核查,全面了解小学、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缺口情况,制定计划,筹措经费,逐校整改。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自查,确保县域内所有小学、初中按《基本标准》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施设备,接受国家检查。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滞后地方和薄弱项目的支持,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加强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切实抓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创建、申报与整改工作,严格按要求组织评估。我厅将根据省定评估程序,加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级抽查,重点检查学校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将进行全省通报。
四、提高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地要在保障各类专用教室和实验室用房的基础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闽教直〔2010〕18号)要求,加强中小学各类功能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精细化管理,确保教学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实验易耗品的及时补充;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按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制定每学期各类专用教室的使用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学生实验和演示实验;定期开展教师培训,使所有实验教学和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实现课程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确保素质教育在教学实践中的落实。
附件: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部分)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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