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泉政办〔2014〕126号
颁布日期:2014-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4〕126号

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按照福建省、泉州市有关创建国家级生态省、市及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防治,解决养殖业造成的污染问题,切实保护惠女水库水资源,改善流域水环境,现结合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惠女水库概况

惠女水库位于洛江区马甲镇和南安市洪濑镇、洪梅镇的交界处,坝址位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彭殊村。水库流域面积105.8平方公里,校核洪水位(即最高洪水位)81.77米高程,总库容1.23亿立方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2004〕24号),惠女水库的功能定位为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地,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近几年来,由于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回潮,养殖废弃物未能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排放,导致水库水质明显下降,影响水库下游居民饮水安全。因此,开展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整治日益紧迫,势在必行。

二、整治依据

(一)《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环境质量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并通过辖区内主要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闽江干流、沙溪、富屯溪、建溪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9〕163号)规定:“山美水库等5个水库(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菱溪水库)各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09〕95号)规定:“惠女水库洛江区辖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上500米内,以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畜禽禁养区。”

三、整治范围

惠女水库周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范围为畜禽养殖“两禁区”。其中:禁养区为惠女水库库区最高水位线(最高洪水位)81.77米高程以上500米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米内所有范围;禁建区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时间和目标

至2014年12月31日,整治范围内所有畜禽(鱼)养殖场户全部整治到位,消除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隐患问题,确保惠女水库因养殖引起的污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其中: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搬迁并拆除畜禽舍;禁建区内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土地、环保、畜牧、工商等相关证照)的养殖场,经环保部门审定达到达标排放标准的,在不扩大养殖规模情况下可以保留,其余养殖场户要采取关闭、搬迁等措施。

(二)有关要求

1.畜禽舍及管理房的拆除标准为畜禽舍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全部彻底拆除、建筑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养殖排污口全部关闭。洛江区、南安市政府要与所有业主签订不再养殖畜禽的承诺书,保证不再复养。畜禽舍不拆除或改为其它用途的不予补助,若不签订承诺书或继续养殖的则由洛江区、南安市政府强制拆除。

2.根据《防范惠女水库水质恶化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9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惠女水库内养殖网箱的通知》(泉政办〔2011〕8号)精神,由惠女水库管理局负责制止和查处侵占水库水面违规养鱼行为,惠安县水利局、洛江区马甲镇政府配合协助,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库区违规养鱼行为。

五、补助资金筹措与补助原则

(一)补助资金筹措

市政府负责筹措1000万元资金(其中10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与工作经费,具体资金筹措方案详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25号)补助洛江区,不足部分由洛江区政府自行筹措。鉴于南安市整治范围内只有一家养殖户,由南安市政府自筹资金并按要求组织拆除。

市财政局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应补助洛江区的资金的50%共500万元划拨到洛江区政府财政专户;其余500万元待洛江区政府将完成整治任务的自查报告报市督查组验收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

(二)补助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依法依理依情”开展,补助资金按照“市级统筹1000万元补助、属地政府包干负责到底”的原则,对拆除畜禽舍和管理房进行适当补助,不补助其它设施。

1.对经过依法批准的畜禽(鱼)养殖场户,给予补偿。

2.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畜禽舍及其相关设施不予补助。

3.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拆除的畜禽舍按拆除面积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洛江区、南安市政府制定。

4.对在2014年12月31日后被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5.对畜禽舍拆除不到位或不拆除改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市政府成立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由市政府傅春添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农业局曾焕楷局长、市环保局林榕加总工程师、市农业局张忠义副局长以及洛江区、南安市政府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环保局、农办、效能办、工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及惠安县政府分管领导、惠女水库管理局主要领导等组成,负责协调和监督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污染整治推进工作。督查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业局,负责督查组日常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整治任务,提出整改意见报市督查组。

洛江区、南安市政府分别成立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抓紧制定本辖区的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惠安县政府要协同洛江区、南安市政府,加强对惠女水库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惠女水库周边畜禽(鱼)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开展惠女水库水质监测,做好预防和加强水质管理工作。

惠女水库管理局负责惠女水库水面及周边库区最高水位线+50米以下的巡查,及时打捞和清理病死畜禽,一经发现畜禽养殖污染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查处,负责制止和查处侵占水库水面违规养鱼行为。

(二)强化考核,严肃问责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督查组要全程督促指导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治工作完成后,洛江区、南安市政府组织验收组按照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后报市督查组备案,市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洛江区、南安市指挥部负责对惠女水库周边各自辖区范围内畜禽(鱼)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摸底登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养殖场户的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及时核实,并将公示结果报送市督查组备案。对弄虚作假、虚报畜禽舍面积或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由督查组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整治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整治范围内违规新建、扩建、抢建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区(市)、镇、村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疏导结合,引导转型

1.建设养殖小区。洛江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在可养区内规划一定区域,通过科学论证后,可接纳养殖搬迁户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养殖场;区(市)、镇要主动服务,对养殖户选址和搬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引导搬迁养殖户在可养区范围内自行租赁承包养殖场所,报区(市)政府审核。有意向的养殖场户应提前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按期完成关闭拆除任务,且不能超过关闭拆除前的养殖规模。

2.指导无污染种植。关闭的养殖场户利用原养殖场所改种食用菌等种养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提供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从事设施农业建设达到扶持标准的,市、县将优先扶持补助。

3.积极引导转岗再就业。不再从事养殖业的业主,市直相关部门和洛江区、南安市政府要主动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再就业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的,当地农商银行在落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市、区(市)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惠女水库周边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洛江区、南安市政府要与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整治结束后,对辖区内违规违章复建、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做到发现一起强制拆除一起,防止养殖回潮。对养殖回潮所在村两委隐情不报及所在镇、区(市)政府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的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洛江区、南安市指挥部要及时召开惠女水库畜禽(鱼)养殖污染整治动员大会,印发专项整治通告,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加强惠女水库流域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组织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得力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动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努力取得群众理解配合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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