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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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1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准确、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特点,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建立健全能系统描述和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制度,突出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二、实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对列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做到全行业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直接的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法,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实行全面统计,对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并组织实施对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要认真解决交叉统计问题。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督促,促进部门统计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统计,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报送行业基础统计资料,建立与提供系统名录,切实加强对系统内外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负责人负责本行业统计,机构和人员名单要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备案。
四、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措施。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林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与出版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市第三产业项目办、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等部门参加,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对无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的新兴服务业等,由市经贸委牵头,专门召开三明辖区内新兴服务业相关机构的会议,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负责,切实做到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指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政府统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巡查,以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
各级政府和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在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大力支持,解决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力和财力等问题。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和人员,切实担负起综合统计的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实本部门统计力量,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建立完善规范的统计报送制度,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三明市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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