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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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业增长目标,为明年工业发展奠定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生产。支持、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增加生产。对今年后两个月的当月产值比10月当月产值增加1000万元以上、用电量相应增加的制造业企业,除省上补助外,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每度电价补贴0.05元的形式予以奖励。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对纺织服装、林产、机械、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实行扶持措施,对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且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在本市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的出口检验检疫费用,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的补助,对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统筹用好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认真抓好今年1000万元工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改造、结构升级,加快扶持资金计划安排拨付进度;对明年上半年计划投产的工业重点项目,属于市、县(市、区)财政支持的资金,应在今年底前全部安排到位或提前调度到位。
二、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全面落实近期我市出台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1〕216号)13条措施、《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三明银监分局关于三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进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1〕165号)21条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完善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及时启动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与各债权银行的沟通,协调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代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临时周转、短期保障或展期,保证龙头企业资金链不断、市场不丢、企业不倒。
(六)组织企业发行债券。充分发挥企业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作用,由市经贸委、人行牵头,对企业进行指导、辅导,组织企业发行企业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县(市、区)年底前要全面启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工作,争取我市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尽早取得突破。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七)扩大地产品消费需求。政府投资或重点建设项目采购用的钢材、水泥、工程机械、汽车、玻璃、管材、节能环保设备等产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全部采用甲供或甲控,今年10月起没有采购的,甲方必须作出说明。凡是市内可以生产的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
(八)积极推进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市内上下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互采互用,形成互为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企业深层次战略重组,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实现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整体竞争能力。
(九)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国家级或区域性重点专业展览展销的展位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差额部分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配套补助;对新加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补助当年会员费。市政府从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各县(市、区)要相应配套。
(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市宣传部门共同策划,每周安排在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宣传三明工业产品和品牌,宣传广告费用按现行价格标准的60%收取。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认真落实上级财税扶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对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
(十二)实行税费缓征优惠。到2012年6月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十三)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酌情减免或予以缓缴。对确因受经济形势影响暂时无力缴费的已参保困难企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厉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十四)严控涉企评检活动。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五、加强企业运行调度
(十五)平衡生产要素供求。建立工业经济运行旬报制度和重点企业信息直通车制度,及时跟踪分析各县(市、区)、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要素供求等方面的情况,做好预测、预警、预报和协调调度。对今年内计划投产或部分投产的工业项目,要逐一跟踪服务,优先保障生产要素,确保年底前如期投产。对明年开工的扩能改造和新建工业重点项目,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保障环境容量和资金需求。
(十六)深入开展“下基层、进企业、解难题”帮扶活动。在前一阶段活动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活动方案,组织服务工作小组,深入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逐个了解企业存在困难、问题,开展“点对点”帮扶,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各县(市、区)政府于11月16日前,将辖区企业需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市经贸委分类汇总,并建立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定期报送前一阶段企业有关问题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将及时进行研究协调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确保扶持企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做好本《实施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底。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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