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1〕39号
颁布日期:2011-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明政办〔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行政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上部署,自2011年起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逐步建立健全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二、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自2007年启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市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先处罚后其他”的工作模式,大力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规范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开展不够平衡、裁量标准不够科学、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规范领域不够全面等问题。为此,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意见》的规定,重点推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规范裁量权工作,确保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积极完善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一)各级各部门在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符合执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或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可直接转发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上级制定的部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确实与当地实际不适合的,应当在说明理由后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并实施。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得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二)各级各部门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行政效率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当的处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行使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效率。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各级各部门在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时要遵循全面、具体、科学、高效的工作要求。

1.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对于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适用规则要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2.应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执行的裁量标准。

3.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探索运用数学模型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等方法有效结合进行。

4.制定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宗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5.制定行政许可类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服务的宗旨。对行政许可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6.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种类的裁量基准,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相关配套制度

(一)探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要认真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定期开展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汇编发布工作。选择发布的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典型案例的发布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认真做好上报典型案例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三)积极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和办结时限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告知的主要内容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措施。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因素等应充分说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时限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当通过制定裁量基准予以明确。因怠于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执法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基础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市监察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应向本级政府备案,具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考核的范畴,对未按要求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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