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实施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扶持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实施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扶持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 | 文号:厦财行〔2009〕33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7 | 失效日期:2010-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实施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扶持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财行〔2009〕33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扶持意见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实施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扶持意见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客源市场,拉动本市旅游消费,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拉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厦财行〔2009〕5号)(以下简称《扶持意见》),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扶持意见》中规定的六类奖励项目。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在年度终了30天内或规定项目完成时间后30天内向厦门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回申请人。
市旅游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奖励汇总表》,连同各单位的奖励申请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审定。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定后,将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赴金门、澎湖、台湾旅游组团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赴金门、澎湖、台湾旅游组团奖励申请表;
(二)赴金门、马祖、澎湖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旅游部门、厦门边检部门审核盖章);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国际旅行社创汇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际旅行社创汇奖励申请表;
(二)银行结汇水单;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开辟新航线奖励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通新航线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民航局批复的经营许可和其他有效证明航班开通的文件;
(三)厦门航空港关于航班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新航线系指航空公司在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开通新航点的航线,航空公司串飞两个以上(含两个)新航点的,按照一条航线计算;恢复开通的航线不予奖励。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旅游包机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旅游包机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民航局批复的文件;
(三)旅行社和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旅行社付款证明;
(四)厦门航空港关于航班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的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指旅行社或其他招徕企业)申请招徕国际豪华邮轮停靠厦门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徕国际豪华邮轮停靠厦门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单位与邮轮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实际开航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市政府负责招徕的国际豪华邮轮停靠不在奖励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在外省设立分社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外省设立分社奖励申请表;
(二)设立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分社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相关财务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的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赴金门、澎湖、台湾旅游组团奖励资金和旅行社创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旅行社组团人员的奖励和旅游宣传促销,其他四类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申请人的旅游宣传促销。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扶持意见》及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依法追回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奖励金。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与《扶持意见》同步实施,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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