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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 文号:厦价综[2009]18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
厦价综[2009]18号
各区发改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情权,避免混淆误导,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闽价检【2009】304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商品和服务标价签和收费告示牌上不再标注“本格式由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字样,但应当标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原有标注“本格式由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字样的商品和服务标价签可继续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
二、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规定的内容公开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内容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可自主决定样式,也可以自行印制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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