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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4〕103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4〕267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4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集体园地0.2122公顷;东园镇茶斜村集体水田0.1192公顷,枫林村集体水田0.2215公顷;隆教乡白塘村集体旱地1.6139公顷、水浇地2.0209公顷、园地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18公顷、建设用地0.158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面积4.5585公顷,其中农用地4.4005公顷(耕地3.9755公顷),建设用地0.15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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