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府〔2013〕12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均需统一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及时更新补充调整《目录》。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及时将其剔除出《目录》。
三、严格执行《目录》项目交易规定。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或仅部分交易流程环节进场交易的,均属场外交易,视作违规处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列入《目录》的项目,暂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场所或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仍按原交易模式运作。
五、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第一批)
第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一)项目的范围: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镇(区)属集体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镇(区)属(集体)企业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上述项目中属于水运建设交通运输项目暂不列入。
(四)上述项目中,非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镇(区)集体资金的招标项目,以及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镇(区)属(集体)企业及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交易项目主体或主导的招标项目,不列入本目录。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
(一)政府采购。
1.集中采购。
(1)列入年度中山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符合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镇区级采购项目。
2.分散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全市(含镇区)其他各类预算金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1)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服务类: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3)工程类:单项或同批预算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
3.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属国有企业租用办公(业务)用房的,不纳入本《目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采购。
1.市卫生系统公立医疗机构自筹资金购置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2.市卫生系统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资金购置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3.除纳入广东省第一批医用耗材(心胸外科类和神经外科类)外的其余采购耗材。
第三部分土地与矿业权交易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类。
1.商业、旅游、娱乐、办公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4.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转让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7.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4、5、6项若属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的土地,按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执行。
(二)矿业权交易。
1.以下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第四部分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下列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所有或作为交易主体管理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属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划拨、移交、转让、报废物资以及政府注资市属企业或限额以下(限额标准另行公布)等资产处置除外;报废资产部分暂不列入。
(二)政府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车牌、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废旧建筑物拆除权;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三)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建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BT、BO、BOT和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四)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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