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工商登记信息和行政审批信息认领、上传工作,厘清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职责,特制定《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加强工商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明确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登记机关为现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以及政府机构整合后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为依法承担市场主体经营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为依法由业务对口上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相应承担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管理部门。

协助监管部门为本地未设行政审批部门、而依法承担协助上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监管部门。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决定,对于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工商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的后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实施审批,市场主体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宽进严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工商登记机关承担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编制部门负责工商信息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人员编制的核定;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平台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保障;工商登记机关和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等信息上传和认领,实行信息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工商登记机关通过自身门户网站开设“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设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行政审批信息查询”模块,公示工商登记机关和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利用,强化社会监督。

第七条依托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工商登记机关和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确定工作流程,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传和认领市场主体信息。

第八条工商登记机关应于工商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等)后2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工商登记机关上传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注册号、名称、主体类型、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行业分类、登记机关、登记类型、登记日期、备注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跟进,在工商登记信息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认领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范畴的相关主体信息,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实施有效监管。应当由上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信息,由对应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认领,并于认领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上级机关。

对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已认领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应做出留痕标记,确认已认领。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于行政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查询”模块。行政审批部门上传的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括名称、主体类型、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内容、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备注等内容。

由上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对应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上传。

第十一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上传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勘误,但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上传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十三条工商登记机关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管理,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时上传、认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等信息,通过行政效能监督,确保工作规范与高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也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市场监管。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由工商登记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继续从事无须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无须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由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应当获得审批但未获得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八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九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发现经营者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商事主体合法守信经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商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商登记机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认领或拖延认领应当接收的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应当处理的信息的。

(四)违规使用市场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项目目录,编制《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公布。

如有未列入《齐齐哈尔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清单》的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本办法,制定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延伸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