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的有关要求,最大限度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消防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审批制度框架下,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自查验收,消防设施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测试;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消防设计审查、自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

二、具体方法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1.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

2.审查依据和程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规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告知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由建设单位将审查意见告知书交本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后,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审查合格的出具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备案单。

3.技术会商。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会商意见,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会商意见。需要对规范条文做出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申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委托依法确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提交竣工消防自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自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并形成自验收报告。

3.现场检查测试依据及判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对建筑消防设施逐项逐个进行检查测试,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如实记录检查测试和核对情况,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对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报告意见为合格,形式审查合格的,需要监督抽查经抽查为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消防行政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自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消防自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现场抽查建设单位自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自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为合格,且形式审查合格、现场抽查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消防行政许可。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依法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经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为合格的,建设单位消防自验收为合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为合格的,作出备案检查合格意见。

三、工作步骤

(一)全部复核阶段(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消防部门对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和建设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设单位自验收报告》,对建设工程进行100%复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二)按比例抽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应100%复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全部分离阶段。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全市形成良好的消防行政审批与审核验收技术分离工作机制后,开始全面实施,完成改革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中央决策的高度,统一思想,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把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与市消防支队保持沟通。

(二)积极部署,加强宣传。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部署开展此项工作,宣传到位。市消防支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印制宣传资料和消防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等方式宣传改革方案;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各自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宣传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在项目批复阶段就将改革政策宣传到位,积极争取建设单位认同。

(三)严格标准,公正收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开展服务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企业负担。

(四)强化监督,公正服务。市物价局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严查不按标准收费、增加企业负担、扰乱市场秩序形为;市消防支队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擅自降低标准、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令改正、罚款、通报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质等处罚;市城建委要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并为建设工程单独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书》,监督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开展施工和自验收,对消防部门通报移交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规范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

(五)互通信息,及时完善。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及时向市消防支队反馈;市消防支队要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其它部门保持沟通,适时修改完善,促进改革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让社会单位切实感受到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方便。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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