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3〕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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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6日
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2〕8号)精神,现就加强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主导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5年,城区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为:理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建立具有襄阳特色的城市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湖北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1-2名以上全科医生,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达到30%以上;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工作任务
1、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2、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区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规划,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标准和布局。各城区政府负责辖区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选址、审批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能改建不新建,能转型不新增”的原则,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原则上每个城市主体功能区、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区域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按0.5-l万服务人口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按期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未实行“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场所、独立财务管理、独立人事管理)管理体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政府应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列。“退出”的单位可依据规定申请举办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国家投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资金全额退还至城区政府,由城区政府按规划新建1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理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到2014年初,各城区政府要按照“四独立”的要求,理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
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四独立”模式运行的,视同为各城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等待遇并履行同等职责,接受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
以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为主体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整体转型为城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后,为保障原乡镇卫生院平稳过渡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部门在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机构名称中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转办前医疗机构的名称为第二名称。原财政拨款、医保等各项待遇不变,原卫生院人员调整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国有企业和社区居委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原则上整体转型为城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四独立”要求设置。
属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四独立”模式设置。
在理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各城区可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收购,确认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公立医院举办、国有企业举办和社区居委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四独立”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后,由城区政府在市编办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参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定编标准,为其核定编制控制数。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所需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
5、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3年,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区各完成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任务;2014年,城区7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2015年,城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6、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离退休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应聘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情况另给予适当补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鼓励各城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7、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到2015年底,按照托管、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等模式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全覆盖。市卫生局要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卫技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城区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累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
8、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关键设备购置予以支持,各城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等方式。
9、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到2015年底,在城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家庭责任医师团队,辖区居民与家庭责任医师团队签约率达到3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家庭签约率达到50%以上;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扩大到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市政府对城区督导检查、城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考核的分级考核机制。
10、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医起付线、稳步提高报销比例和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再另算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市人社局要制定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首诊的医保政策,探索将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城区要启动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
11、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非延伸举办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计划、业务、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12、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市、区两级政府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三、考核与奖励
市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城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中,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励制度,对理顺体制并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市政府另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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