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3〕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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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23日
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车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标牌核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界定校车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并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幼儿园幼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车辆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按照本办法申办校车使用许可,遵守本实施意见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和日常管理
(一)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必备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工作流程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及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驾驶校车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驾驶人资格审验
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辖区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须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校车驾驶人自己提出注销申请的;
2、校车驾驶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校车驾驶人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校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校车驾驶人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6、校车驾驶人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三、强化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监管
(一)申请校车许可必备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在省政府确定的过渡期限内,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校车许可工作流程
1、各城区(不含襄州区,下同)、开发区辖区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需办理校车许可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襄阳市城区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校车许可所具备的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和襄州区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直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3、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1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日内查验车辆机械性能、安全设备和相关凭证、运行方案,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
4、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回复意见后,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5、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
6、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学校(幼儿园)已配备的校车,在省政府确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申请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满后,必须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或幼儿专用校车。
(三)核发校车标牌工作流程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并提供相应审批和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3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要详细记载本车相关信息并安装在指定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四)规范校车标牌管理工作
取得校车标牌后的校车每半年在注册地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标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验工作。经审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标牌的公安交管部门。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意见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丢失或者损坏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向核发标牌的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补发或换发校车标牌。
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应每月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学校通报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许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审验及注销等情况。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辖区学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定期主动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并通知相关驾驶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经常违法的驾驶人要强化管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二)建立专人随车全程照管机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负责人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到达目的地后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所有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取得校车标牌及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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