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3〕40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激励城区各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效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打造“洁、绿、亮、美、静、畅”城市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宜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中“城市管理成效”专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对各区考核的范围为辖区内实行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及事项,对市城管委成员单位考核的范围为其所承担城市管理职责范围。

第四条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进行,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园林专项考核由市园林局负责实施,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城管委办公室。

第六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对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对各区的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及数字城管案件办理情况考核。

(一)日常工作考核

1.环境卫生:重点考核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道路分车绿化带及临街绿地、城市出入口、集贸市场等部位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情况以及道路环卫机械化洗扫作业情况。

2.市容秩序:重点考核城市主次干道、城市出入口、窗口地带等部位的市容秩序以及道路停车场管理情况。

3.市政设施:重点考核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排水设施和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情况。

4.“门前三包”工作:重点考核临街单位(门店)履行“门前三包”职责的情况。

(二)专项工作考核

1.城区近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考核城郊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2.园林绿化管理:重点考核区属园林绿化及设施管理情况。

3.查违控违管理:重点考核违法建设查处控制情况。

4.施工渣土管理:重点考核渣土运输和渣土处置管理情况。

5.广告店招管理:重点考核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及整治情况。

6.城管执法及队容风纪:重点考核城管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及依法文明执法等情况。

7.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考核的事项。

(三)重点工作考核

考核市政府下达各区政府的年度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已纳入专项工作考核的除外)的完成情况。

(四)数字城管案件办理情况考核

考核各区对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对市城管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垃圾中转运输、处置情况,隧道、桥梁等设施运行情况,市政环卫及城管执法监管情况。考核对象为市城管局。

(二)市管园林绿化管养情况,区管园林绿化监管情况。考核对象为市园林局。

(三)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情况。考核对象为市住建委。

(四)公交站台设施管理情况。根据权属,考核对象为市公交集团。

(五)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杆、隔离护栏的设置和管护情况,机动车停放情况,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及公共场所娱乐活动噪声的管理情况。考核对象为市公安局。

(六)地(路)名牌设施管理情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考核对象为市民政局。

(七)河道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考核对象为市水利水电局。

(八)路灯、夜景灯光设施及其他供电设施管理情况。考核对象为宜昌供电公司。

(九)通信交接箱、电话亭、报刊亭、邮筒(箱)及通讯架空线路等设施管理情况。考核对象分别为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等相关权属单位。

(十)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对象及事项。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九条对各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日常工作考核采取日检查、周考核、月评价的方式进行。

专项工作考核按月组织,采取明查或暗检方式进行。

重点工作考核按年组织,每年一次,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数字城管案件办理考核由数字城管业务应用系统每月自动生成考核结果。暂未接入数字城管业务应用系统的区,该项考核用公共诉求系统考核结果替代。

第十条对市城管委成员单位,主要通过数字城管系统,对各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月考核。第四章考核计分第十一条各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得分按各项考核成绩加权计算。

各区月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50%+专项工作考核得分×20%+数字城管案件办理考核得分×30%。

各区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考核平均成绩×80%+重点工作考核成绩×20%。

第十二条市城管委成员单位月考核得分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在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国家卫生城市复查以及“楚天杯”城市管理优胜奖检查评比期间,因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导致迎检扣分的,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实行双倍扣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四条设立年度城市综合管理奖惩专项资金,用于对各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由各区上缴的考核保证金和市财政配套的奖励资金构成,每年1400万元,其中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各上缴考核保证金200万元,点军区、猇亭区各上缴考核保证金100万元,市财政配套400万元。

第十五条对当月考核达到各区平均分数或超过90分的区,返还其所缴考核保证金的月均额度;第十六条对当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区进行奖励。对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按照第一名12万元、第二名10万元、第三名8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点军区、猇亭区减半奖励。对月考成绩在各区平均分数以下且低于90分、且排名倒数后两位的区扣罚一定额度的考核保证金。对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按照倒数第一名10万元、倒数第二名8万元的标准进行扣罚,对点军区、猇亭区减半扣罚。上述奖罚资金实行月核定、季划拨。

第十七条各区所获奖励资金的40%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经费,60%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区每季度要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报备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对在城市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城市管理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连续两月考核居末位且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区,要向市城管委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连续3个月考核居末位且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一)每周通报城市综合管理周考核情况,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分析研究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每月通报城市综合管理月考核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市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通报涉及的整改事项进行检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年终将各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成绩报市目标办作为各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中“城市管理成效”的最终得分。通过媒体公布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成绩和排名,并作为评选“城市管理最佳城区”、“城市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葛洲坝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0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省、市对城市管理工作有新要求,则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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