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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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改善城市面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12年度考核指标及目标要求的通知》(鄂办文〔201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及宜昌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价。
第三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标准、分类考核;注重基础、体现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周考核、月考核、季考核和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考核主体
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进行,市城管委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专家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从城市管理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类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年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实施;各县市区季考核、各区月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实施;各县市月考核、周考核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实施,城区周考核由宜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实施。
第八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新闻记者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依据省目标办、省考核办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中“城市管理工作成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系统建设。县市区政府重视城市管理的情况,城管体制、城管机构(逐级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工作标准制定、工作运行、工作责任落实的情况。
(二)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投入及投入增长机制、层级考核机制的情况,建设数字城管、强化宣传引导、完善规划体系的情况。
(三)队伍作风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执法保障、规范案件办理、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情况。
(四)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出入口、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湖塘、广场、公园、游园、公交站台、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居民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的情况,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管理的情况,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渣土运输管理的情况。
(五)市容市貌管理。整治违法建设、“三乱”(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出店占道经营的情况,建筑物立面(含屋顶)、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门前三包管理的情况。
(六)市政设施管理。各类井盖、箱体、电线杆、路名牌、路灯、管线、桥梁、排水、车行道、人行道等市政设施养护与管理的情况;
(七)园林绿化管理。公园、广场、游园绿化,街道绿化,社会绿化养护的情况。
(八)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信号灯、交通路牌、标识、标线等交通标识和设施管理的情况,车辆(含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秩序、车辆停放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周考核重点考核各区、宜昌开发区处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交办相关诉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月考核和季考核重点考核作业和管理的质量。各县市涉及环境卫生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及园林绿化管理等四个方面;各区、宜昌开发区涉及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及防违控违、门前三包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年考核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水平,考核内容为第九条内容,并设置加分项目,加分项目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制定。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周考核采取数据汇总的方式进行,月考核和季考核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年考核采取明查和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进行。对各县市考核采取季考核和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区、宜昌开发区考核采取周考核、月考核与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考核与月考核、季考核时间重叠时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月考核、季考核均按百分制计算分值记录入库,并将分值转换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适时公布;周考核和年考核分数直接公布。
第十五条县市区城市管理年度责任目标综合得分按各类考核年平均得分加权计算。
县市城市管理年度责任目标综合得分=季考核年平均得分×50%+年考核得分×50%。各区、宜昌开发区城市管理年度责任目标综合得分=周考核年平均得分×20%+月考核年平均得分×40%+年考核得分×40%。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通报。年终将城市管理年度责任目标综合得分上报市目标办作为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中“城市管理成效”最终得分,并依据考核结果评选县市区城市管理优胜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葛洲坝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参照各区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城市管理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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