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1〕42号
颁布日期:2011-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共同监管,严厉打击,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宜昌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监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滥用饲料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保证市场食品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农业部门要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二)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三)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四)卫生部门要严查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五)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六)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本次整治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组织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1月1日~12月1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给予表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主体。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具体措施,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和空白,确保责任可倒查、可追溯,追责能到位。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需要。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强化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和标识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建立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有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督抽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调查掌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活动,大造声势、大造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一个良好的整治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管员的作用,继续实行举报查实有奖的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加入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局面。

(七)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让广大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八)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用明察暗访等形式,分阶段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反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分阶段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整治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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