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发区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监管作用,开发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地审批,必须按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界限,实施用地管理,不允许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开发区代管区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享受开发区政策,不能以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

三、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除政府认可的资源类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进开发区,开发区以外的新上工业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四、严格用地定额管理。城区、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500万元/公顷,其中经济、高新、西新、净月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000万元/公顷,各县(市)、双阳区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500万元/公顷,提高土地综合效益。对每公顷投资在2500万元、3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统一使用标准化厂房,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严禁开发区对经营性用地以招商名义签订定向、定企、定价或变相收取定金的协议,对违者要依法依规处理。

六、严格开发区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开发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创新土地执法监管模式,通过集中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办案,对开发区违法用地实施动态监管,增强土地执法监察的震慑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