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3〕171号 |
颁布日期:2013-08-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中心城市基础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市“园丁奖”的评奖对象为中心城市(含市直、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在职教育工作者。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当年评选推荐文件下发前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工作者,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三条中心城市“园丁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名,其中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85%。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颁奖。
第四条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条件为:
1.师德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2.教学业绩优异。专业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教学科高(中)考成绩在中心城市名列前茅;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3.育人成果丰硕。在指导优秀生或转化后进生方面成效显著;在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在学校管理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在服务育人方面成效显著。
4.群众公认度高。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在教师、学生和家长中有较高声望。
第五条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接受监督。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多种形式推荐提名。学校通过组织推荐、教师联名举荐等方式产生推荐人选,上报区(开发区、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组织推荐人选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教师联名举荐人选须有10名以上教师联名。
2.区(开发区、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初选。区(开发区、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选,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推荐人选基本情况在本辖区范围内公示。市直属学校推荐人选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
3.市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成立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宿迁市园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园丁奖”评选工作。每年按照1:2的比例分配中心城市“园丁奖”推荐名额。评选分为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两部分,将候选人事迹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接受公众投票;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具体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投票计分占总分30%、专家组评分占总分70%的原则确定中心城市“园丁奖”、“园丁奖”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第六条中心城市“园丁奖”获得者由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奖励人民币1万元。“园丁奖”提名奖获得者由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中心城市“园丁奖”获得者,当年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中优先晋级。
第八条凡在中心城市“园丁奖”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已经表彰的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九条曾获得中心城市“园丁奖”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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