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1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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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了《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市政府安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细化各责任单位的具体指标。责任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确定。
二、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逐年适当增长,其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亦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适当增长。
三、考核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及指示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及任务完成情况;
(五)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及使用情况;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及经费落实、人员配备情况;
(九)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十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与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安委会根据考核内容和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实行量化考核。
(二)各责任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自查自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年底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当年度《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
(三)考核等次
考核按满分1000分计,分四个档次:
优秀:950分以上(含本数);
良好:850分-949分;
合格:700分-849分;
不合格:700分以下。
(四)奖惩办法
1.市政府安委会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优良单位,批评不合格单位。
2.市政府安委会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拟定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发放至年度考核优良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编制具体奖励方案,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奖励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人员。
4.市政府奖励资金从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5.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的,严格按照《盐城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对所属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市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对其直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印发的《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盐政发〔200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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