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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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稳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为实现市政府2009年“一杜绝、一控制、一减少、一下降”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9]32号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从4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加强安全生产好势头为目标,以深入开展“三项行动”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一杜绝、一控制、一减少、一下降”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目标。
2、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3、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治理“三违”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三、“三项行动”工作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辖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地和有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用血的教训教育身边的人。
(3)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4)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
(5)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6)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7)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8)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9)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安委办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各县(市、区、山)政府要按照国办《通知》和省政府《方案》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细则。
2、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及各行业(领域)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九府厅发[2007]21号)的分工,负责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1)市国资委牵头负责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3)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政、建设施工、城镇燃气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4)市质监局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5)市文化局牵头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单位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6)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成品油市场、电力行业、通信行业、有色、冶金、建材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7)市交通局牵头负责辖区内道路(县级以下)、桥梁、渡口工程建设、水运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8)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水利行业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9)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机械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0)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活动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1)市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景点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2)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宾馆,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非法储存,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消防、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3)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市卫生系统、公共卫生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4)长江九江海事局牵头负责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5)市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市境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6)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氢气球施放、人工降雨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7)市发改委负责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8)市公路局牵头负责辖区内县级以上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9)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0)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危房鉴定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1)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2)市水产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等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各行业(领域),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各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单位“三项行动”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三项行动”工作要贯穿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
1、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应于4月28日前报送市“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和企业要认真按照“三项行动”内容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层层宣传发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推进工作落实阶段(5月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5月份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分行业组织开展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三项行动”办公室。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抓好法制宣传、主题宣传、成果宣传、典型宣传,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
6月底,市安委办组织各县安委会开展执法和治理行动实施情况的交叉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在9月上旬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9月中下旬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巩固扩大成果阶段(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10月份,市安委办将组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检查。
2、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总结工作。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市“三项行动”办公室于11月底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安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熊永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志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和金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九江长江海事局、九江地方海事局、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供销社、市公路局、市水产局、市商管办、九江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安监局局长张和金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单华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察科。联系人:邹一新、周平。联系电话:2185021。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和企业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墙报、黑板报、广播站、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职工群众发动起来,积极投入到“三项行动”中。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行动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县(市、区、山)和有关部门每月30日前务必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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