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新余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新余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树立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3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教育,紧紧围绕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主题,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节材、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工程,促进各级公共机构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科学、用能高效、资源节约、绿色环保,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至少建成10家(国家级1家、市级9家)具有一定代表性、能耗总量较大、节能水平较高、节能技术先进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典型。到2015年末,以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在正常情况下,年能耗总量不得超过上年能耗总量,年人均综合能耗、水耗较上年下降4%以上,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3.2%以上。

三、主要内容

㈠能源资源管理

1.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建立综合目标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和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等规章制度。

2.加强能耗计量和统计工作,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开展能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并实时监测;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统计数据完整,分类分项清晰;每月对能耗数据情况进行分析,并按季度和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定期公示能耗情况。

3.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制定节能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制定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节能资金投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节能资金预算;每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提出节能改造方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节能诊断与评估,条件具备的应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合同能源管理。

4.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开展节能日常检查并通报结果;实行节能考核奖惩;对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及能耗状况实施在线监控;建立用能设备、设施的详细台账。

5.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每年均有创新点;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

㈡节能与能源利用效率

1.重视节能技改工作,有计划地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和年度节能技改项目。

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实施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系统改造,淘汰落后的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主体热源。选择合理的制冷方式,淘汰未达到标准的制冷设备,高效利用能源。

4.照明系统改造,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照明设施为节能标识产品,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保证合理照度的前提下,办公照明功率密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照明分区分时控制开关,公共内走道等采用声、光感应照明;在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采用光导照明或LED照明等。

㈢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用水系统: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按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综合水量平衡;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2.节水措施: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巡查,损坏管件应及时更换,防止破管、渗水、漏水;按照用途和水平衡测试标准要求设置水表,分别统计用水量;100%采用节水器具及设备;绿化灌溉采取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加强用水管理,注重行为节水。

3.非传统水源利用: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要求;合理确定雨水利用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地表径流;景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同时做好景观水的循环利用,防止水质变坏;项目周边有市政中水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没有市政中水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㈣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1.办公资源节约:实现无纸化办公,建立单位内网平台,实现内部无纸化交流;完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采用双面打印;办公人员禁止使用一次性纸杯、瓶装水,会议接待尽量避免一次性纸杯;完善办公家具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淘汰与购置。

2.资源循环回收利用: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可再利用及高污染废弃物回收,包括废旧纸张回收、硒鼓回收、电池回收、灯管回收、废旧办公电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合理收运、处置或再利用餐厨废弃物。

㈤节油与公务用车

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编制管理制度,无超编、超标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台账,如实准确记录车辆信息和油耗、保养情况;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结算等公车管理制度;推行单车核算,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集中管理使用公务用车。

2.车辆节油:单车油耗标准不高于综合标准油耗的115%;人均用油不超过机关平均水平;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鼓励采购小排量汽车、节油汽车、新能源汽车。

四、方法步骤

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按级负责、分步实施的方法,即在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验收标准,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和市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单位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组织动员,制定方案。各县(区)和市直单位要根据“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方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于2013年4月30日前正式书面报市公节办备案。各公共机构要积极组织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度,普及节能技术常识,提高节能法律意识,统一思想,落实方案,确保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㈡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十二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分解目标任务和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具体措施,落实年度节能资金投入计划,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和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完成。由于组织实施阶段时间跨度长,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指导、推动力度,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及时通报示范单位建设进展情况。各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建设效果、进展速度将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

㈢组织验收,按级申报

1.各公共机构在扎实做好示范单位建设的基础上,对照江西省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验收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评,积极申报。申报的基本条件:

⑴较好地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单位能耗、人均能耗、人均用水量低于全市公共机构平均水平,在全市公共机构中走在前列;

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相关规范和制度性文件;

⑶具有健全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节能降耗责任明确,工作扎实,按要求开展分类、分户、分项计量,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节能工作规范有序;

⑷积极参与全市能源资源节约活动,定期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有一定示范效应;

⑸安排资金和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2.申报程序:

⑴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市直单位对所辖公共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⑵由市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复审,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⑶由考评小组研究,提出“新余市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名单,经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组织保障

㈠全市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由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的综合协调任务。具体负责草拟方案,制定标准,下发文件,会议会务,监督检查,组织评价验收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2.市发改委承担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的项目审核任务。具体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组织项目的评审,建立节能改造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筹措项目资金等工作。

3.市财政局承担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的资金保障任务。具体负责编制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计划,落实改造项目资金,加强经费运行监管等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工作。

5.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

6.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的相关工作。

㈡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从节能减排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示范单位建设。各示范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示范单位建设资金投入计划,从经费上确保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㈢奖惩措施

检查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报请省政府批准,授予“江西省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已授牌的示范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奖牌,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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