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0〕4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
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学生需求、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确保广大师生交通安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市校车运营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校车管理制度,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重要意义,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责权利明晰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营运性质,规范管理
1、明确校车营运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农村中小学校车(以下简称“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校车标准具体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1)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幼儿校车主要是指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小学生校车主要是指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2)校车应当有7个以上座位、具有专业道路客运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3)从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具有有效证件。(4)校车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校车固定行驶路线,明确校车乘坐人员为中小学生(幼儿园)身份。(5)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乘坐人员座位险,每座位不少于20万元。
2、对校车实施审批标准、外观标识、审验管理和驾驶人员教育“四个统一”。(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点标识的式样必须全省统一。(3)统一审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4)统一驾驶人员教育。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2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建立校车管理组织机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公安、交通、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为校车管理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
2、明确校车管理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市、县两级交通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运营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发放校车驾驶人员上岗标识,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数量、乘车学生数量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校车安全技术和车况检验,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驾驶人员进行审验及培训;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市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运营里程及运营成本,分别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并逐步予以免收。
四、对校车(专营和兼营)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对专营校车及主要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兼营校车,在实行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中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交通部门免收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2、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3、工商部门免收2010年新登记校车的登记费和工本费。
4、地税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校车免收车船使用税。
5、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6、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规范管理,强化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教育部门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与车主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我市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校车管理评估办法,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要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适于本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逐步实施,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葫芦岛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敖凤玲副市长
召集人:年冠金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森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杨文铁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艳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峰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广仁市地税局副局长
杜怀广市国税局副局长
何东波市工商局副局长
段海波市物价局副局长
郭建明市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附件2:
葫芦岛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
校车审核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车准入审批,实施校车外观标识统一和校车户籍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当地校车需求计划,车主与学校或乘车学生家长是否签订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等情况并做好校车户籍化登记管理,同时给已登记的校车发放统一的驾驶人上岗标识。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把好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严把校车的审批关,并负责专营校车标识喷涂的审查和兼营校车标牌发放的审核。县(市)区政府负责跟踪承办人办理审批结果,并与属地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络信息,沟通各部门审核的办理结果。
二、审核条件
(一)车辆条件:
1、机动车在葫芦岛市注册登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2、车长小于6米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3、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4、16座以上机动车应当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车内各项安全装置齐备,无擅自拆改现象,有相应的灭火装置;
5、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二级以上,当年安全检测合格,按规进行二级维护;
6、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由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定期检验;
7、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足额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
8、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9、校车实行统一标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机动车运载学生。运送学生、幼儿时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二)驾驶员条件:
1、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证,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且有三年以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3、参加相关业务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本地居民;
4、按规定参加校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学习。
(三)校车标识的有效期
客运公司的校车有效期为三年;其他各类校车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到期,继续参与校车运营的,须提前一个月办领审批手续。未取得校车图案或标牌及驾驶人员统一上岗标识的机动车辆不得经营学生上、下学运载业务。
三、办理程序
(一)客运公司、个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所有者与学校或乘车学生家长签订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参营申请,登记领取《中小学校车预审表》。提供相关要件,经教育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领取《中小学小校车审批表》。
(二)县(市)区交通部门和学校审查后,分别在《中小学校车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
(三)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批准意见,并对取得校车运营资格的车辆,办理行车手续并将行车手续登记备案、登记后的车辆到指定地点喷涂校车标识或发放标牌,具体样式详见《关于统一校车标识的通知》(辽公通〔2008〕152号);
(四)喷涂校车标识或取得校车标牌后,客运公司、个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所有者,将《农村中小学校车审批表》送教育部门,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驾驶人员登记备案并发放统一的驾驶人员上岗标识证件。
四、办理要件
在办理时,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
(二)经营者身份证;
(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保险凭证;
(五)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六)客运公司、个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所有者参营校车申请,与学校或乘车学生家长签订的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
五、变更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车辆或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三)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图案或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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