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一轮取消调整及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新一轮取消调整及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营政发〔2014〕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本轮清理包括对市本级原保留的115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同时因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直部门调整为市直部门,将其承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进行管理;另外,结合2013年、2014我市对应国务院、省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相关决定,对其中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汇总,并与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接。

此次清理,我市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424项(见附件1),取消19项;下放市(县)区147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项目69项;由省直部门管理纳入市直部门管理8项;承接省下放181项。通过上述清理,市本级共计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74项。同时,将374项中的287项合并为64项,调整后,市本级最终保留行政审批项目为151项(见附件2)。

各市(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明确取消的事项,市直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各市(县)区也要对应予以取消,并按照《关于加强对权限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营政办发〔2013〕76号)的要求,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于市政府下放市(县)区政府的事项,放权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有关经济园区进行及时、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确保权力放得下、放到位;各市(县)区、经济园区要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并积极与放权部门实施对接,避免出现权力真空,确保权力接得住、落得实。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纳入到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并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市(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营口在沿海经济带加速率先崛起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1.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4项)

2.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1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1:

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4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69项)

(一)取消4项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

4.城市私房占地费定价。

(二)下放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6项

5.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6.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7.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同时下放市直经济园区)。

8.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同时下放市直经济园区)。

9.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同时下放市直经济园区)。

10.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同时下放市直经济园区)。

(三)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49项

1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制定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标准制定审批。

12.县及县级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13.县及县级市城市公交票价。

14.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格。

15.市级以下医院制剂价格。

16.热力价格。

17.出租车收费标准。

1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19.基准地价。

20.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工具价格。

21.开发企业兴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22.温泉水价格。

23.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4.供暖收费标准。

2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公共设施使用收费标准。

26.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27.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28.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杂)费收费标准。

29.高等学校省(部委)属其他学校外的各类学校住宿收费标准。

30.城市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31.城市道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

32.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33.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有线电视收费标准、非强制性培训班收费标准。

34.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用设施补偿费标准。

35.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

36.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37.车辆安全服务费。

38.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

39.垃圾排放管理费。

40.居民卫生费。

41.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

42.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

43.防伪印章制作收费。

44.城市占道费。

45.河道采砂管理费。

46.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工程费。

47.县(区)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

48.城市临时占地费。

49.婚姻服务收费。

50.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

51.医疗废物处置费。

52.节能检测收费。

53.劳动服务代理费。

54.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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