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为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推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经济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是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滞后、统计基础薄弱、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一些新兴行业没有列入常规统计范围,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满足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2.基本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一致,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原则。

3.工作目标。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规定,对服务业统计范围从行业和产品两个层次进行界定。

1.行业范围:(1)批发和零售业;(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住宿和餐饮业;(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和社会工作;(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具体包括46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

2.产品范围: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三)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行业类别、执行会计制度类型等。法人企业、行政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损益、从业人员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业务指标是指各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统计的工作重点。

1.积极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潍坊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遵循“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服务业统计实施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内容、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建立服务业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理顺资料上报渠道;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要求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帐,提高法律观念和配合意识;组织基层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严格报送制度,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行业资料。

2.做好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企业联网直报是统计生产方式的重大改革,国家已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12个服务业行业企业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各级政府统计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分工,摸清联网直报企业名录,及时将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纳入直报系统;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上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联网直报能力;要定期调度情况,搞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办法。在企业上报数据过程中,要坚守“四条红线”,坚持“先进库、再有数”,绝不自行修改名录库;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由企业上报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3.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和分析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审核办法,完善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宏观指标分析与研究,重点分析指标总量、结构、速度与全市税收、财政、金融、国内生产总值等指标之间的匹配性和趋势性,全面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

三、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调整充实统计力量,强化镇街和企业统计力量,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精干高效的服务业统计网络。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大对服务业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改进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手段,探索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统一采集平台,逐步实行网上报送,提高工作效率和报表时效性。

(二)建立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市级建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增强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功能。各级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发展、协调作用,增强服务业统计制度的执行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立足本行业特点,统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调度,扎实开展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研究促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统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建立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制度,做好服务业统计协调、指导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建立报送制度,加强服务业数据审核和管理,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建立数据分析评估制度,撰写评估报告;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统一信息共享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所有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加强工作调度和考核。各级发改和统计部门要定期调度、督查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并进行通报。建立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制定服务业统计考核办法,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更好更快开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虚报、瞒报和未按照批准的服务业统计指标、口径、范围、表式开展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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